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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恩施市人力资源市场 时间:2038-01-19 作者:恩施市人力资源市场 浏览量:

1、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恩企业,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,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。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。

2、【须满足以下条件】

在恩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(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等特殊性质人员);进行“单位就业登记”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。(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在前,登记单位就业在后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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